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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男等3人,10月3日租賃自小客車一路從北部尾隨被害人洪男所乘坐車輛南下,當日中午,洪男到嘉義縣新港奉天宮附近遊玩。
因此,一路尾隨的被告3人在新港奉天宮前登雲路與中山路口埋伏,見洪男下車,先由被告張男持辣椒水及開山刀上前,朝洪男噴灑及用力猛砍其上背部多刀,洪男負傷往前逃,隨即又遭其他2名被告持開山刀追砍而倒地不起,被告3人見狀則駕車逃逸。
起訴書表示,洪男遭人持刀砍殺,不僅左側鎖骨、右側腓骨開放性骨折,其背部、右側大腿、左側小腿、左側大腿等部位均有撕裂傷,經醫院急救多時才撿回一命。警方當天下午就陸續逮捕張男等3人,並在車內查扣開山刀、斧頭、折疊刀等作案工具。
檢方認為張姓被告3人僅為尋仇於光天化日之下尾隨被害人,竟在熱鬧的宮廟前持刀械砍殺被害人,且均朝身體致命部位,顯然目無法紀,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公眾安寧,因此,除了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外,建請法院從重量刑。(編輯:方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