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老師偷拍女童如廁 新北檢聲請羈押禁見

▲新北市1名國小老師今年11月涉嫌在廁所,以手機偷攝錄如廁的女老師與女學童,供自己觀賞。檢警19日搜索住處與校園,查扣影像並傳被告與證人,今天向法院聲押禁見該國小老師。(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
▲新北市1名國小老師今年11月涉嫌在廁所,以手機偷攝錄如廁的女老師與女學童,供自己觀賞。檢警19日搜索住處與校園,查扣影像並傳被告與證人,今天向法院聲押禁見該國小老師。(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20日電)新北市1名國小老師今年11月涉嫌在廁所,以手機偷攝錄如廁的女老師與女學童,供自己觀賞。檢警19日搜索住處與校園,查扣影像並傳被告與證人,今天向法院聲押禁見該國小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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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20日發布新聞表示,婦幼組主任檢察官鄭淑壬、檢察官陳冠穎,19日指揮新北市府永和警察分局、市警局婦幼隊偵辦國小教師偷拍女師生如廁案。

檢方說,本案因嚴重侵犯被害人隱私權,使各被害人身心承受極大創傷,並破壞校園安寧秩序;除今天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承辦檢察官正積極清查、比對相關物證,釐清被害人數。

檢方表示,新北市某國小曾姓教師,涉嫌於今年11月間,數度在國小的廁所內,利用女教職員或女學童如廁之際,自相鄰廁所的下方空隙,以具有攝錄功能的手機偷拍。

檢方說,曾姓被告將所拍攝的被害女童、女老師的身體隱私部位的影像,存入家中電腦觀賞,涉嫌妨害祕密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檢警19日搜索曾姓教師住所及國小工作地點,查扣手機、電腦、電磁紀錄等物證,並通知被告及證人到案。

新聞稿表示,檢察官於訊問完畢後,認為被告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違反兒童意願使其被拍攝猥褻電子訊號等罪嫌。

檢方說,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且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編輯:張銘坤)1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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