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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原PO只是想替朋友討拍,卻引來眾網友表示:「連方向燈都不會用的駕駛,我是覺得不應該上路的」、「變換車道不打好方向燈,這樣一罪一罰剛好而已」、「一樣路上跑,就是有人罰單多」、「大家有注意看內文嗎?版主第一張罰單跟第二張罰單距離差900公尺,第二張跟第三張也是差900公尺,第三張跟第四張差1700公尺,所以我說車主被連開四張罰單剛好而已。因為是在四次不同地點變換車道未打好方向燈,只是時間非常接近就是了。如果可以申訴減少罰金就試試看吧!不過最好養成好習慣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了」、「申訴吧!要這樣開單看也要讓人看影片才能心服口服。」。
因此,另外也有不少網友提醒,「如果是歐洲車,它變換車道方向燈(輕撥)只會閃三下,有人會去改閃五下,要壓到底才是持續閃(一般我們認知上的方向燈),不知道他是不是那個只閃三下的…」、「所以我切方向燈,撥桿都會用小指頭先壓著,等到換完車道或轉彎完成後才放開」、「方向燈我都扣著,沒有完全切完打死不放…自己要懂得保護自己錢包」。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若汽車在一般道路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會處一千二至三千六元;高速或快速公路則是罰三千至六千元,而公路總局和警方表示,車輛行駛欲變換車道時,無規定方向燈需閃幾下,但應「全程使用」方向燈,直到完全變換至另一車道為止。(編輯:陳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