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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就讓他好奇「錄取後回答最快幾天後上班會比較好??似乎主管遇到我回答的時間都蠻在乎的」。另外他也納悶「拿到offer後,如果遇到時間到,可是面試還沒找到想要的的職缺,又該找什麼理由繼續拖衍時間?」
問題曝光後,就引來不少網友討論,「之前有遇過面試完拿到offer,就急著要你去報到感覺就是有問題,怕爆」、「有講過2個月,直接說要等年終年後才報到」、「十月錄取,隔年三月報到」、「進去後,你會發現應該先好好玩夠了再去報到…會要你的,主控還是在你自己,根本不用考慮這議題」。
甚至有行家戳破該問題的目的,直言「問這個有時候是試探你多想要這個缺」、「離職一般都要30天前宣告啊,在職的提一個半月算合理。另外除非真的夠優秀,不然兩個差不多的人選,報到時間也是評比項目」、「通常喊超過30天的大概來的意願也不大,不如發給第二順位的好。勞資雙方互相都會找第二順位的備胎,就看誰手段高超囉」。
此外,亦有過來人建議回答1個月是最好的,「如果是第一份工作或是待業者,盡可能回答可以馬上報到,除非是要找租屋處。如果是在職者,就依離職預告為主囉」、「一定一個月起跳啦XD光提離職到拿到離職證明就一個月了」、「基本上都回『簽完offer生效後30天』」。
事實上,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若是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據第16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編輯:陳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