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交代表分3級 立陶宛大跌降至「最低級」只剩代辦

▲中國外交部昨(21)日宣布與立陶宛的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藉此表示對「駐立陶宛台灣代表處設立」不滿。(圖/外交部提供)
▲中國外交部昨(21)日宣布與立陶宛的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藉此表示對「駐立陶宛台灣代表處設立」不滿。(圖/外交部提供)

國際中心楊智傑/綜合報導

中國外交部昨(21)日宣布,決定將中國與立陶宛的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以此抗議「駐立陶宛台灣代表處設立」掛牌運作的行為。北京方面雖稱此舉是為防止其他國家效仿立陶宛,但降為「代辦級」實則等同降為最低級別的外交代表。那麼中國外交代表的等級又是如何分類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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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61年簽署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國家之間互派的外交代表分為大使、公使、代辦,當中大使為最高級,代辦則是最低的級別,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規定,外交代表的等級應是對等的,分別有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和代辦。

▲中國外交部發表聲明,將與立陶宛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圖/翻攝自中國外交部)
▲中國外交部發表聲明,將與立陶宛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圖/翻攝自中國外交部)


外交代表或稱外交使節,往往是一個國家派往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代表,負責辦理外交事務、代表所屬國家,通常分為常駐、臨時兩種。大使(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級的外交代表,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代表。大使享有全面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享有的禮遇比其他兩個等級的外交代表更高,目前各國通行的外交實踐作法即是互派大使級外交使節。

公使(特命全權公使)亦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惟所受禮遇次於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相同。目前絕大多數「公使」等級的外交代表普遍於二戰後升格為大使,而普遍在使館內看見的「公使」實則為禮賓意義上僅次於大使的一級外交官員,任命過程無需事先稱得所駐國同意。

▲報復台灣在立陶宛設處,中國降外交層級,外交部長吳釗燮批霸道蠻橫。(圖/記者呂炯昌攝,2021.11.22)
▲報復台灣在立陶宛設處,中國降外交層級,外交部長吳釗燮批霸道蠻橫。(圖/記者呂炯昌攝,2021.11.22)
至於此次立陶宛被中國外交部降級成為的「代辦」,則是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雖仍與大使、公使相同,但所受禮遇低於大使、公使。就歷史上來看,中國1954年先是與英國、荷蘭互派代辦,這也是建立穩定外交關係的其中一種做法,外交人員被任命為臨時代辦亦無需事先稱得所駐國同意,且業務範圍多為處理外交談判、建議外交關係與僑務商務等任務。1981年荷蘭因批准國內企業為台灣建造兩艘潛艇,同樣被中國降為代辦級,直到1984年決定不售台軍武後始恢復大使級外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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