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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陳女在員警到場後,對員警辱罵並動手妨害國家公務之順利進行,明顯法治觀念淡薄,考量她在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堪有悔意,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日前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北院法官指出,陳女傷害並侮辱員警,本應另論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但員警並未提出傷害及公然侮辱告訴,且傷害及公然侮辱罪與被告所犯本案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罪間,屬於1行為觸犯2罪名,從重依妨害公務罪論罪。(編輯:方沛清)11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