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星跨國同婚勝訴 戶政機關須准許登記

▲育有近3歲幼女的台灣女子小C與新加坡同志伴侶美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登記遭拒而興訟,法院今天宣判她們勝訴。(示意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育有近3歲幼女的台灣女子小C與新加坡同志伴侶美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登記遭拒而興訟,法院今天宣判她們勝訴。(示意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育有近3歲幼女的台灣女子小C與新加坡同志伴侶美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登記遭拒而興訟,法院今天宣判,判她們勝訴,撤銷拒絕登記處分,戶政機關須准許申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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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C案為跨國同婚興訟第3案,第一案原告為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與一名馬來西亞僑生,法院判戶政所撤銷拒絕登記處分,戶政所應準用涉外民事法規定作成決定。第2案原告為台灣與澳門籍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他們獲判決勝訴後,日前赴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完成。

全案緣於,小C、美蘋2019年10月8日赴台北巿松山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經台北巿政府駁回訴願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拒絕登記處分,並命戶政所直接准許兩人申請登記結婚。

法院開庭期間,小C、美蘋帶著幼女出庭,美蘋表示,與小C交往10多年,2018年在澳洲結婚,組成家庭,另透過國外捐精人工生殖方式,由小C生下女兒,因為自己與女兒在法律上沒有關係,她希望能夠在台灣結婚並收養女兒,為了婚姻與小孩的保障,促使她願意站出來,為跨國同婚做努力。

小C表示,她和美蘋在台灣都有工作,也努力照顧孩子,但她如果發生什麼事,孩子怎麼辦,可能無法託付給美蘋;委任律師則說,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所以台灣人跟新加坡人要結婚,台灣承認同婚、新加坡不承認的狀況,解釋上就變成雙方無法在台灣結婚,但同性二人結婚是基本權利,本件已涉國籍歧視以及性傾向歧視。

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2019年5月22日公布,並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國民如果要與同性別外國人要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只要外國人本國也開放同婚即可登記,但如果外國人本國未開放同婚則無法登記。司法院1月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現正由行政院會銜中,會銜後將送立法院審議。(編輯:方沛清)1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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