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工剝削問題嚴重 監委:加強管理權宜船、跨國仲介

▲國家人權委員會今(30)日舉行「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報告發表會」,探討台灣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議題及改善方向。(圖/翻攝自監察院轉播影片)
▲國家人權委員會今(30)日舉行「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報告發表會」,探討台灣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議題及改善方向。(圖/翻攝自監察院轉播影片)

記者李芷涵/綜合報導

《四方報》報導,國家人權委員會今(30)日舉行「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報告發表會」,探討台灣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議題及改善方向。會中,王美玉委員指出,近年台灣遠洋漁船血汗剝削問題頻登國際媒體報導,其中包括跨國仲介管理和權宜船問題受到各界關注。對此,委員也提出改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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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際法,由於我國並非權宜船的船籍國,除非涉及人口販運防制,否則沒有管轄權,從而衍伸出諸多問題。在各界監督下,漁業署已經明確表示將對權宜船採取總量管制,最近也修改規定,對涉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本國人,不許可經營權宜船;對涉及這類問題的外國籍漁船,也不准進入我國港口停靠。

不過,王美玉表示,對於船上外籍漁工勞動條件,應該做更細緻的規範,避免因為禁止這些有問題的船隻停靠港口,反而失去檢查漁工勞動條件、或是扣船求償的機會。「目前與權宜船的船籍國遇到外交上的困境,但仍可以透過漁獲市場國的壓力,來建立國際合作,共同打擊從事IUU漁撈及勞力剝削的權宜船」。

王美玉更指出,一般而言,權宜船靠港時,針對海關查驗、移民、動植物和航行安全等項目,我國都可以依法檢查,唯獨「勞動人權」沒有完備的法律依據可以進行檢查,因為目前在審查投資許可時所附加的勞動條件要求,依據的相關法規層級過低,她因此建議行政院要盡快推動相關法律修正。

而針對仲介管理部分,王美玉指出,台灣仲介去幫權宜船招攬外籍漁工,勞動契約內容就跟「賣身契」一樣不堪,且仲介要負責漁工管理和薪資發放,導致雇主和仲介之間權責混淆不清。監察院調查時也發現,部分仲介會把合法漁工故意通報失聯,導致漁工形成海上「幽靈」勞動力,被兩國仲介剝削、苛扣薪資。

此外,仲介代墊薪資也是一大問題,漁工的兩國仲介經常巧立名目收取費用、預扣工資或收取保證金,使漁工未能領到應有工資;再加上整個過程層層轉手,產生高額手續費,還有跨國匯兌的損失,最後可能都要轉嫁給月薪才450美金的漁工來承擔。王美玉建議,政院應該啟動跨部會或跨國合作,解決國際匯兌問題,克服薪資直匯困難,不要再由仲介轉發。

王美玉表示,漁業署已經將漁工失聯人數納入仲介評鑑扣分項目,期待勞動部和漁業署加強合作,落實管理及評鑑,有效監督仲介機構。對於外國仲介公司,雖然我國不能直接管理,但可以透過約束國內仲介來間接起到約束作用,包括規定引進的漁工來源國需與我國有漁業合作、外國仲介必須是該國核准登記的合格仲介等。漁業署也可以進一步要求我國船東或仲介,一旦外國仲介或其員工在漁工來源國曾經遭到仲介業務有關之處分,則不得透過這些違法外國仲介招募外籍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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