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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考量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以放款為主,並辦理商業本票或公司債保證,金管會另將參考對票券金融公司辦理不動產業保證的控管,對本國銀行辦理不動產業保證併建築貸款共同檢視其集中程度。
金管會指出,截至2021年6月底止,全體本國銀行辦理建築貸款加計不動產業保證占放款及商業本票與公司債保證總額之比率為9.45%,金管會將對於加計不動產業保證後,集中度比率增加較多的銀行,要求銀行自行提報改善計畫及研提控管措施。
根據現行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的30%,但此規定只規範「放款」,並沒有納入「保證」。日前金管會已宣布票券業對不動產業辦理保證不得超過全體保證餘額的3成,現在再對銀行辦理不動產業保證併同建築貸款檢視集中度,以防堵保證業務成政府打炒房漏洞。
金管會也呼籲,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應落實執行授信5P原則,避免信用資源流入非實質需求,並應依據自身的風險承受度,對整體不動產授信業務進行授信限額及集中度控管,並強化各項貸後管理;另基於風險管理基礎,適度評估增提備抵呆帳,以厚植風險承擔能力,強化經營體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