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控台買賣瀕危鯊魚 漁業署:正常商業行為

▲英國保育團體「鯊魚守護者」日前稱台灣販售保育類鯊魚,導致鯊魚類海洋漁業資源瀕危。(示意圖,與新聞無涉/記者張塵攝,資料照片)
▲英國保育團體「鯊魚守護者」日前稱台灣販售保育類鯊魚,導致鯊魚類海洋漁業資源瀕危。(示意圖,與新聞無涉/記者張塵攝,資料照片)

記者許若茵/台北報導

英國保育團體「鯊魚守護者」日前稱台灣販售保育類鯊魚,導致鯊魚類海洋漁業資源瀕危。漁業署回應,台灣規範與做法均符合國際規範,國內販售也是正常商業行為,且從2012年逐步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政策至今,已查獲違規案件62件,相關行政罰鍰高達94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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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非政府組織「鯊魚守護者」11月29日指出,在走訪台灣13家魚翅加工公司後,發現超過半數都有買賣「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名單中的保育類鯊魚鰭,認為我國產業管理不當,導致鯊魚類海洋漁業資源瀕危。對此,漁業署說明,台灣從2012年就逐步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政策,至今執行6414次鯊魚卸魚檢查,查獲違規案件62件,相關行政罰鍰達9406萬元。

漁業署指出,今年10月台灣訂定「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改依遭割鰭棄身之鯊魚漁獲重量,從重量處裁罰金額,近期就有一艘台籍漁船經查獲割鰭棄身及規避檢查等重大違規行為,開罰500萬元,併處收回漁業證照16個月。

漁業署說明,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之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為確保會員將鯊魚漁獲全魚利用,容許鯊魚漁獲物可採鰭連身、鰭綁身、肉身與魚鰭以標籤方式標示,以及整尾裝袋等方式處理;台灣也要求我國籍漁船的鯊魚漁獲物應於捕撈處理後,立即以整尾裝袋或魚鰭裝袋附標籤標示並置於同一魚艙,做法與國際規範相符。

對於「鯊魚守護者」稱台灣業者販售列入CITES附錄二的保育類鯊魚,漁業署解釋,該公約規範允許附錄二所列物種在必須取得主管當局許可下,可進行國際貿易,並未限制捕撈及國內商業販售,只要該鯊魚種符合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定合法捕撈,在國內販售也是正常商業行為。

漁業署指出,根據現行規定,若台灣人有意出口CITES附錄二物種或其產製品,須先取得由漁業署核發的海洋漁獲物種或其產製品來源證明書,據以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出口許可證,這些規範與做法均符CITES要求,也與各國做法一致。 

漁業署強調,為善盡市場國責任,防止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行為的魚翅流入台灣市場,過去曾公告「魚翅進口應行注意事項」禁止非法漁獲進口,要求進口魚翅捕獲漁船需列於各RFMO授權漁船名單上,不得自新加坡、香港進口魚翅,以落實魚翅進口管理,11月時還新增有關捕獲魚翅的漁船條件、魚翅進入我國市場應檢附船旗國核發的許可文件,以強化源頭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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