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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指出,鑒於兩岸條例第41條至第62條民事章之選法規定,於81年立法時係參考涉民法之規定,逐一在兩岸條例明定對應條文。然涉民法已於99年大幅修正,造成涉外及涉陸的民事事件選法差異日趨擴大,已影響司法審判實務適用法律困擾,更影響國人處理民事私法關係的複雜性。
陸委會指出,兩岸往來衍生之民事法律關係及類型日趨複雜,如智慧財產權、商品製造人等特殊侵權行為、成年年齡調整等,均與三十年前立法環境差距甚大。隨著全球化趨勢,兩岸民事事件牽涉跨第三國之情形已屬常見,兩岸條例民事章選法規定,已不足因應當前時空環境及實務需求。陸委會經多次邀集國內學者專家、司法實務及相關機關討論,均肯定本會研擬修法之方向。
有關兩岸同性伴侶在台婚姻登記問題,陸委會表示,考量涉民法已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及其施行法修正,兩岸條例準用涉民法後,將使我國人與境外不承認同婚國家(或中國大陸籍)之同性伴侶法律適用結果趨同,避免產生對境外同性伴侶歧視性之對待。
至於國人最關切的兩岸人員往來安全管理問題,陸委會指出,基於國安考量,移民署會依法進行面談嚴格查核,把關杜絕跨境假結婚影響台灣社會之安全與安定。有關兩岸同性伴侶之入境事由、面談程序及其他強化管理事項,後續所涉及的相關法令及行政配套措施,政府各有關機關已召開多次會議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