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擬修《兩岸條例》 承認兩岸同性婚姻

▲2019年台灣通過同婚法案,但兩岸同性伴侶仍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限制。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準用涉民法後,將使我國人與陸籍之同性伴侶法律適用結果趨同,避免產生對境外同性伴侶歧視性之對待。(圖/新聞人報社提供)
▲2019年台灣通過同婚法案,但兩岸同性伴侶仍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限制。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準用涉民法後,將使我國人與陸籍之同性伴侶法律適用結果趨同,避免產生對境外同性伴侶歧視性之對待。(圖/新聞人報社提供)

記者羅婉庭/台北報導

2019年台灣通過同婚法案,但兩岸同性伴侶仍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限制。陸委會昨晚表示,兩岸條例準用涉民法後,將使我國人與陸籍之同性伴侶法律適用結果趨同,避免產生對境外同性伴侶歧視性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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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預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除強化性別平權與兒童權利保護外,並增加社會新型態商務交易法律關係的選法規定,如智慧財產權、商品製造人等特殊侵權責任。同時考量兩岸關係特殊性,保留兩岸條例另有規定優先適用之原則,例如涉陸繼承事件仍有兩岸條例第66條至第68條之適用,以維護國人權益及台灣社會整體利益。

陸委會指出,鑒於兩岸條例第41條至第62條民事章之選法規定,於81年立法時係參考涉民法之規定,逐一在兩岸條例明定對應條文。然涉民法已於99年大幅修正,造成涉外及涉陸的民事事件選法差異日趨擴大,已影響司法審判實務適用法律困擾,更影響國人處理民事私法關係的複雜性。

陸委會指出,兩岸往來衍生之民事法律關係及類型日趨複雜,如智慧財產權、商品製造人等特殊侵權行為、成年年齡調整等,均與三十年前立法環境差距甚大。隨著全球化趨勢,兩岸民事事件牽涉跨第三國之情形已屬常見,兩岸條例民事章選法規定,已不足因應當前時空環境及實務需求。陸委會經多次邀集國內學者專家、司法實務及相關機關討論,均肯定本會研擬修法之方向。

有關兩岸同性伴侶在台婚姻登記問題,陸委會表示,考量涉民法已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及其施行法修正,兩岸條例準用涉民法後,將使我國人與境外不承認同婚國家(或中國大陸籍)之同性伴侶法律適用結果趨同,避免產生對境外同性伴侶歧視性之對待。

至於國人最關切的兩岸人員往來安全管理問題,陸委會指出,基於國安考量,移民署會依法進行面談嚴格查核,把關杜絕跨境假結婚影響台灣社會之安全與安定。有關兩岸同性伴侶之入境事由、面談程序及其他強化管理事項,後續所涉及的相關法令及行政配套措施,政府各有關機關已召開多次會議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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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