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捐款可減稅150%

▲多名運動界代表日前與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到立院向朝野黨團請命。(資料圖/黃建霖攝)
▲多名運動界代表日前與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到立院向朝野黨團請命。(資料圖/黃建霖攝)

記者王敏旭/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發展,得設置專戶。營利事業對於主管機關的捐贈,可在1000萬額度內,按該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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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副院長、中華職棒會長蔡其昌日前與中華奧會主席林鴻道、P.LEAGUE+聯盟執行長陳建州、T1聯盟會長錢薇娟、舉重國手郭婞淳、射箭國手湯智鈞、富邦悍將顧問陳金鋒等人,到立法院向朝野黨團請命。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6條之2在上個會期接近修法完成,但碰到疫情,再加上對於抵稅額度,行政院希望是150%,不過朝野立委主張200%或250%,但最後朝野認為「先求有、再求好」,因此以150%為主。

三讀條文還包括,針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以及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能按捐贈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不受1000萬額度上限限制。

不過避免修法後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30億元為上限,且避免資源費配不均,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收受捐贈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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