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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6條之2在上個會期接近修法完成,但碰到疫情,再加上對於抵稅額度,行政院希望是150%,不過朝野立委主張200%或250%,但最後朝野認為「先求有、再求好」,因此以150%為主。
三讀條文還包括,針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以及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能按捐贈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不受1000萬額度上限限制。
不過避免修法後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30億元為上限,且避免資源費配不均,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收受捐贈金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