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中選會昨也指出,公投投票日當日仍有若干限制,例如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投票所內,仍不得有干擾、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之行為等。違反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管碧玲表示,當候選人又是公投領銜人的時候,競選團隊在投票當日,佈局在投開票處30公尺以外廣發宣傳品,領銜人的名字跟著滿天飛,一不小心,和敵對陣營的支持者之間,是很容易產生衝突;而且檢調在執法上,也確實有取締上的困難。
管碧玲指出,這例子足以說明,公投綁大選造成公投亂大選,主因在制度不相容,而不只是選務量能無法容受。要讓公投的歸公投,選舉的歸選舉,維持公民投票這種低度管制、高度自由的制度;還是要公投綁大選,然後修法限制公投的自由,增加管制?
管碧玲說,她主張公投和選舉不一樣,應該給公投更大的自由,人民透過自由的組織和資源汲取,才能集結足夠強大的力量、才能和強大的政府拔河,這是她公投綁大選投「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