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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樞辯稱已受相當教訓,社會人格毀滅,殊無再犯可能,並以檢察官已完成蒐證,再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可能,提起抗告。
高院認為,原裁定沒有手段輕重失衡、也無違反比例原則,於法並無不當,自屬原審職權之適法行使;林雖坦承傷害,但有避重就輕,且有隱匿事實之想法及舉動, 現階段如不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有影響相關證人證詞或湮滅證據之高度可能。
另參考前案紀錄,可知林自2015年起,常因細故動怒,而屢以言詞或動作恐嚇他人,顯見其理性溝通及控制情緒能力有不足,具有反覆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