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馨執行長蘇怡寧被控遺棄罪 北檢不起訴

▲禾馨診所執行長蘇怡寧及妻子被8旬父親提告遺棄蘇母,北檢判決不起訴處分。(圖/NOWnews資料照)
▲禾馨診所執行長蘇怡寧及妻子被8旬父親提告遺棄蘇母,北檢判決不起訴處分。(圖/NOWnews資料照)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禾馨診所執行長蘇怡寧及妻子被8旬父親提告遺棄蘇母。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蘇母尚有多筆房地、存款等且另有子女照顧,蘇怡寧夫婦不構成遺棄罪責,將2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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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寧父親提告指出,蘇怡寧的母親自民國105年間因跌倒更換人工關節,但開完刀後感染葡萄球病菌,身體就變的很虛弱,現在都躺在電動床上,生活無法自理,蘇怡寧與陳姓妻子均未予探視或支付扶養費、提供生存所必要扶助,涉犯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嫌。

北檢調查,蘇父於101年退休後,領有退休金約600萬元,蘇母以前是國中老師,約於25年前退休,每月領有退休金約4萬餘元,名下還有多筆房地、存款、股票及利息、股利等。

檢察官指出,蘇母雖已年邁並患有疾病,但審酌蘇母現有固定住所,且生活起居有人照料,而醫療費用、生活開銷均有蘇父及蘇母的退休俸、存款、利息、股利等作為支付,認為蘇母應該沒有不能生存的情形。

另外,蘇父在偵查中表示,他與蘇母育有2個兒子、1個女兒,長子是蘇怡寧、另有1子1女,蘇怡寧雖然完全沒有關心、照顧母親,但他的弟弟、妹妹每2、3天就會回家看母親,如果蘇母要去醫院,會輪流陪伴,每週六也會回家陪母親吃飯,且經常會買營養品及水果給蘇母。

北檢認為,蘇母既然已經由蘇父、看護及蘇怡寧的弟弟妹妹照料,蘇怡寧夫婦縱有未克盡扶養義務情事,蘇母的生命也不致發生危險,蘇怡寧夫婦被控遺棄罪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編輯:張銘坤)1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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