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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高速公路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5 條,自 108 年 9 月 16 日起實施「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不過自 109 年散落物件數仍高達 44,951 件,均較 108 年 39,780 件、107 年 41,757 件、106 年 42,729 件及 105 年 43,313 件都更多。
為再強調貨物綑紮牢固之重要性,高公局完成修訂「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取消散落物處理時間未達 30 分鐘免收取費用之規定,自1 月 1 日起實施。
也就是說,如果在著到車道上散落物品,每車道每30分鐘內收費3千元,逾30分鐘加收3千元,以處理時間及車道數計算,最高可罰1萬8千元,駕駛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