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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去年12月30日判決,5名殯儀館前員工各被判刑3年8個月至5年不等徒刑,並褫奪公權2至3年,康姓業者則被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都可上訴。
檢警調查,屏東市殯儀館蔡姓、郭姓、洪姓公務人員自95年1月間起,向死者家屬每人收取每具遺體火化費用新台幣1000元,99年起,3名公務人員則推由蘇姓及李姓臨時人員向死者家屬收取賄款,所收賄款並由康姓殯葬業者保管並每月分紅。
檢方調查,如果家屬要指定火化日期或時段,則加收俗稱插爐費用每具遺體2000元。檢方推估,10年下來累積經手3萬多具遺體,累積得手金額約2500萬元。
3名公務員及2名臨時員在案件爆發後,辦辭職或退休。(編輯:陳仁華)11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