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空污管辦上路 違者最高罰2千萬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開始實施,違者最高罰2千萬(圖/環保局提供2022.1.9)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開始實施,違者最高罰2千萬(圖/環保局提供2022.1.9)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行政院環保署去年824日修正公告「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降低餐飲業排放油煙導致空氣污染行為。受疫情影響,原公告新設餐飲業應於去年71日起符合規範,延至今年元旦開始實施,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呼籲業者須配合防制,若違反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裁處2萬元至200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指出,依據修正公告「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台中市餐飲業規模達營業面積1000平方公尺或300位座位數以上者全面納管,依規應設置集氣系統連接排氣管線與油煙處理設備,其設計處理風量不得小於集氣系統實際集氣風量,且應維持各項處理設備正常運作,以維護空氣品質。

環保局進一步表示,受疫情影響,為讓列管餐飲業有充分準備時間,原公告新設餐飲業應於去年71日起符合規範,已延至今年元旦開始實施,既存餐飲業期程不變應於今年21日起符合規定,目前台中市已列管既設餐飲業約169家,也呼籲元旦上路的新設餐飲業者,配合中央餐飲管辦相關法規,設置應有的防制設備並落實每月保養頻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此外,環保局今年度清查一定規模餐飲業,發現業者多以未填載每日操作及每月維護保養紀錄為主要缺失,環保局提醒業者需每日定時檢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並將操作狀況及清潔保養情形作成紀錄保存2年備查,維護鄰近空氣品質。

環保局長陳宏益表示,台中為全台第二大城,餐飲業逐年有增加趨勢,統計今年已有7,000多家,加上餐飲業多位於人口稠密的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若烹調排放的油煙異味未經妥善處理,容易影響周遭居民生活品質,呼籲一定規模餐飲業者應履行餐飲管辦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者,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裁處2萬元至2000萬元以下罰鍰,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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