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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消基會這項調查是在去年9、10月間,在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及高雄等六都購買,其中6件為連鎖涮涮鍋餐廳(簡易包裝)、3件透過網路平台購買(有包裝),其餘9件於實體店面購買(含包裝及散裝)。依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均須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但檢查後有5件未標示產地,「豬肉片(億品鍋)」、「豬肉(順興肉鋪)」、「梅花豬肉(小明肉品)」、「梅花豬肉片」及「豬肉片(長勝紘)」。此外另有1件包裝樣品未標示廠商資料,為好市多販售的「進口豬頰肉火鍋片」,都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胡峰賓指出,18件樣本中竟然有高達6件是不合格的,顯然國內豬肉食品的標示不合格比例相當的高。上述6件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一方面,雖然這次抽驗的豬肉片中都沒有檢出萊克多巴胺,但國內公布的的殘留限量標準單位為ppm,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公布的ppb單位不同,恐怕會影響到殘留合格與否的判定。消基會董事麥富德舉例,如果樣本有14ppb,在CODEX的標準是不合格的,但是到了台灣,因為檢驗取的有效數字是到小數點後第二位,前面的樣本0.014ppm會變成0.01ppm,這樣子反而變成合格產品!
因此消基會建議政府,食安首重源頭管理,除了產地標示,為使消費者安心選購,建議對於飼養中有使用萊克多巴胺的進口豬肉產品,應強制標示「飼養中有使用萊克多巴胺」,權責單位應定期公布市售豬肉產品動物用藥殘留抽驗結果,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