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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外界也質疑依據過去歷史,部分大型信合社在國民黨政府代便挾其政商地位,以不平等的經營方式快速累積營業規模,演變至今,更恃其規模優勢,以削價競爭的手段,來達到爭搶客戶,與同業競爭的目的,也持續壓縮小型信合社的生存空間,主管機關應予以正視現實存在的問題,積極輔導大型信合社改制為商業銀行,以回歸信合社服務地方、平衡區域金融的本旨。
對於外界的質疑,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則強調,信合社是否改制,這是他們自己的經營決策,並沒有要求到達一定規模,就要改制為商銀,但她坦言,相對商銀來說,現在信合社總體資產規模確實較小,只有8千億元左右,加上信合社是人合組織,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的商銀設立宗旨不同,要不要改制商銀,這是他們的經營策略,不會強制要求。
此外,也有人質疑信合社規模大小不一,其規模大者,因無須繳營業稅,而獲得較已改制的為商銀的原信合社更優渥的競爭條件,這是否合理?對此,莊琇媛說信合社並不是不用繳營業稅。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的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才免徵營業稅,也就是說,只有對社員放款的利息收入才能免營業稅,若資金來自非社員仍要繳營業稅。
至於削價競爭問題,她說,現在利率都已自由化,金管會在意的主要是否影響資產品質及整個市場序秩。其實,根據金管會檢查局公布的信合社110年上半年主要檢查缺失也可看出,全部有3大部分包括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擴作業、法令遵循、授信業務,其中在法令遵循部分,像是內部控制制度修訂未經理事會通過、有利害關係者於審議授信案件時未遵循利益迴避原則、理事會會議紀錄未詳實記載議事內容等情事,還有辦理利害關係人授信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之檢核作業,有欠妥適。
在授信業務部分,金管會發現信合社缺失有辦理土地及建築融資業務,對借戶後續建築工程所需鉅額資金,未覈實評估借戶整體資力能否支應其開發案,以為核貸的參考;辦理購置不動產放款,未建立於貸放後或辦理覆審時,查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訊,以確認擔保品鑑價合理性的勾稽制度;辦理非社員授信業務,有未落實法令規定情事,像是辦理非社員自然人以房屋為擔保之放款,擔保品房屋之座落區域非屬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及鄰近3縣市的區域;或有對非社員自然人辦理非以房屋為擔保放款。
不過,為擴大落實普惠金融政策,金管會近日也預告「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並修正「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的定義,將放寛信合社申設一般分支機構的條件,增加信用合作社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立據點的選擇,金管會表示信用合作社為人合組織,以服務社員及地方居民為其設立的宗旨,鑑於其客戶偏好面對面的服務,申設實體據點仍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