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曾讚「執政奇蹟」 前龜山鄉長利用工程收賄二審重判

▲前桃園市議員陳志謀被控擔任龜山鄉長時收賄,二審遭重判。(圖/桃園市議會)
▲前桃園市議員陳志謀被控擔任龜山鄉長時收賄,二審遭重判。(圖/桃園市議會)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桃園市議員陳志謀被控在擔任龜山鄉長期間,利用核定工程款的權勢,向廠商強募財物、收取賄款逾500萬元,一審重判20年,高等法院今(18)日依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等10罪,各判處5年至7年4月不等刑度。諷刺的是,時任民進黨主席、總統蔡英文還曾稱讚陳志謀是「龜山執政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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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謀為龜山鄉第16屆鄉長,檢調於2012年2月搜索陳志謀辦公室時被「人贓俱獲」,陳為湮滅證據,將廠商交付的15萬元現金紙袋從辦公室洗手間往外丟棄,涉嫌違反《貪汙》罪嫌,遭羈押停職。

桃園地院審理7年多,2019年間依藉勢藉端強募財物、收賄等罪,重判20年、褫奪公權7年。

高院認定,陳志謀憑藉其核定工程款的權勢,指示祕書聯繫安提阿公司,強令對方捐款30萬元予龜山國小,又利用核撥給付工程款的決定權限,自灃碩公司先後收到「99年度龜山地區公共設施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二期」賄賂共計為23萬4000元;另藉職務上對公用工程有核撥給付工程款的決定權限,對坪頂地區淹水改善工程及二期工程,鄉内區域排水疏浚工程、全鄉營建廢棄物清運工程,全鄉道路挖掘修復機動養護坪頂地區第一期工程等,陸續收賄。

高院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不於本案判決定應執行刑,陳志謀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1罪判7年4月、收賄2罪各判5年6月、6年,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7罪,各處5年至5年6月,陳已扣案犯罪所得15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483萬3000元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直到全案確定,再由檢方另定執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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