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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或獨特性,其實是一種相對的說法,承諾給付十瓶紅酒,是代替物;承諾給付十瓶2000年的Latour紅酒,仍是代替物;但承諾給付十瓶1982年的Latour,則因稀少性,就會凸顯給付的獨特性,至少在計算紅酒指數時,會因已出廠25年以上的因素而被排除;至於如果只剩三瓶罕見紅酒,可能就是「不可替代的代替物」,也就是「非同質化的同質物」,法律效果將截然不同,倘再結合其他元素,例如一個多月前(2021/12/15)有人利用美國RM葡萄酒結合法國L陶瓷廠限量發行,予以編號並轉換成NFT,就是替代性華麗轉身為獨特性的例子。
目前實務上的NFT,是利用區塊鏈的技術,將數位資產上鏈後產生Token(代幣),使代替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固然常見在藝術品,但運動、音樂的應用也多,國內還有人用在雞肉飯、布袋戲上,有如雨後春筍,甚至引發炒作的話題。嚴格言之,多數NFT,係將同質化商品(代替物)非同質化,將NFT成為表彰特定物或權利的工具;或是將創作的作品轉為NFT,或是藉NFT取得冠名權,漪歟盛哉,自然在法律上一時難有定論。如果在短期內發生履約糾紛,或是發現NFT沒有預期的獨特性(非同質化),真不知如何善了? 台灣連加密幣「日常業務」的主管機關都擺不平,屆時發生NFT問題,只好請行政院自行了斷。還是把院長NFT化?
紅酒指數是市場集體行為的產物,紅酒NFT是少數議價或喊價的結果,後者已有人顧慮會有洗錢的問題,對Digital Economy層出不窮的問題,立法諸公可以發現,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的前瞻性還要加強吧!
●作者:陳冲/ 行政院前院長、現任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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