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刑責將加重 未肇事可判3年得併科罰30萬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圖/蘆竹分局提供)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圖/蘆竹分局提供)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4日電)遏止酒駕,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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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三讀條文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規定。

為遏止酒駕,朝野立委提案加重刑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提請院會公決,全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處理時,對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等情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楊蘭軒)1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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