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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局主張,怡園自2018年10月8日起未依約給付包租票款,台鐵2019年1月14日暫停包車,經計算雙方積欠的包租票款、違約金、罰款、預繳票款等費用,怡園應給付台鐵838萬6512元。
怡園主張,因2018年2月6日花蓮大地震與同年10月21日的6432次普悠瑪翻覆事故,均影響度假村經營、受有重大損失,同年10月22日通知台鐵終止契約,台鐵應不得請求22日以後的包租票款及逾期違約金等。
高院根據契約、招標、開標及決標紀錄、投標廠商聲明書、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公開招標公告等件,認定台鐵主張可採信;另針對怡園稱10月22日口頭向台鐵終止契約遭台鐵反駁後,怡園沒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2018年7月1日至4日確實有5 次單獨販售車票,認定台鐵求償有理,全數判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