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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於2020年5月即啟動修法,針對「監護處分」廣蒐國外作法、各界意見,2021年3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另外,在訴訟程序中精障被告如何安置也是一大問題,法務部、司法院持續溝通、討論,2021年10月19日傍晚,法務部長蔡清祥甚至帶隊與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等人會商,原預估談2小時,但一直沒有共識,直至凌晨1時許,提到德國相關制度,最終才達成「暫行安置」制度的共識。
後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終於在2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暫行安置制度(增訂第10章之1「暫行安置」章、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6);《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並採定期延長、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安全;配合《刑法》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也同樣修正,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
司法院表示,「暫行安置」目的是為了兼顧刑事被告醫療需求、程序權益保障及社會安全的防護,以強化社會安全網,當精神疾患觸法者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也可於審判中依職權運用暫行安置制度,在判決確定之前,強制命被告入院接受治療。
「暫行安置」新制重點如下:
一、新設暫行安置程序,以完善社會安全網: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等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適用暫行安置制度。(增訂本法第121條之1第1項)
二、暫行安置程序之發動、期間:檢察官於偵、審中得聲請,法院審理中也得依職權,裁定6個月以下的暫行安置期間;若裁定延長,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增訂本法第121條之1第1項、第3項)
三、暫行安置之聲請程式與救濟程序:檢察官聲請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若聲請延長,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為之;不服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或駁回聲請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此外,偵查中暫行安置審查程序與審判中相同,得受強制辯護之專業協助。暫行安置之原因消滅或必要性不存在時,應即為撤銷。暫行安置由檢察官執行,並適用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規定。
還有,為與判決監護制度調和,暫行安置後,如法院判決時未宣告監護,即視為撤銷暫行安置;判決監護開始執行時,暫行安置尚未執行完畢部分,免予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