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王秉華躲過死刑 高院又認有逃亡可能續押2個月

▲在新店犯下隨機殺人案的王秉華。(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在新店犯下隨機殺人案的王秉華。(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店隨機殺人案被告王秉華,前年涉持料理刀隨機殺害路邊臨停的機車騎士,日前二審才以節省訴訟資源,符合自首減刑規定,讓王男逃死、改判無期徒刑。而在二審宣判前一天,高院因王男羈押期將到期,18日曾召開延押庭,法官近日裁定,王男自2月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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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合議庭審判長為陳芃宇,受命法官曹馨方,陪席法官陳俞伶認為,王秉華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有高度逃亡可能,羈押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

2020年3月13日晚間,王秉華只因與前妻發生爭執,為發洩情緒持刀下車,在路邊隨機挑選臨停中的機車騎士林男下手,朝林男後背狠刺1刀後抽刀,見林男倒地求救,他不僅不理還冷血離去。林男送醫不治。

2021年5月,台北地院認為,王男自首是出於「情勢所迫」而不得不然,並非本於真誠悔悟。法官的意思是,王男自首的動機不單純,他的殺人罪刑極重不得赦免,考量「求其生而不可得,有與社會永久隔絕之必要」,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上訴後,即便死者母親哭著求高院法官判處死刑,強調法官是大家最後一道防線,但高院法官仍以,王男自首使警方可「迅速破案」,沒有「因情勢所迫而不得不自首」或「因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而恃以犯罪」等不真誠的自首動機,適用自首減刑規定而減刑,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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