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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說,另外,銓敘部過去所發函釋,上班前送報紙、2019年有人去送UberEats、街頭藝人表演上電視接受民眾報酬,都沒有違法,但到了2019年卻突然認為,過去8年去電視台當球評,現在是違法的,所以移付懲戒,等於從頭到尾態度反覆,而長官給的意見完全不一樣,對所有公務人員的保障不公平,也剝奪你工作自由權。
石明謹指,公務人員收房租也是經常性、持續性,買賣股票、買賣汽車、買賣房子也都可以得到很多業外收入,甚至比球評一年可拿的錢高出十倍、上百倍,這些業外收入卻沒問題?這是否有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自由權疑慮?
石表示,自己當足球協會紀律委員2年半領了5400元便當錢跟車馬費,也被北市府移付懲戒最不合理,因《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擔任非營利事業的法人或職位幹部,需主管機關許可,也就是說,要踢足球、如果想參加土風舞社團並擔任幹部,都要主管機關許可,如果主管不允許怎辦?這是否侵犯人民結社自由權?而種種不合理問題過去都曾發生過。
話鋒一轉,石明謹問大家,為何要請交通警察去當球評?因為球評無法謀生,台灣很多體育類裁判教練、講評或老師基本上都有其他工作,他敢說,一半以上不是老師就是公務人員,他們是推動國內體壇進步的動力,沒有他們,我們體育要如何發展?
他說,在台灣當講評、教練一年要領到5、60萬以上夠生活的錢根本不可能,99%都是兼職,如果沒有這些人,那台灣的音樂、藝術、體育環境要如何下去?大家都不能接受任何報酬,連車資、便當都不能吃嗎?這相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