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超商挖眼案 檢今依殺人未遂起訴:行為時具辨識能力

▲楊男因不滿超商店員提醒戴口罩,暴怒動手打人還挖對方眼睛,事後被警方壓制在地。而檢方今日依殺人未遂起訴。(圖/翻攝畫面)
▲楊男因不滿超商店員提醒戴口罩,暴怒動手打人還挖對方眼睛,事後被警方壓制在地。而檢方今日依殺人未遂起訴。(圖/翻攝畫面)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屏東縣高樹鄉去年9月26日,一位楊姓男子進超商購物時,被潘姓女店員提醒未戴口罩,楊男暴怒失控,衝入櫃檯毆打潘女,還用手挖眼,導致潘女鼻梁粉碎性骨裂、雙眼嚴重受傷。而屏東地檢署今(1)日偵結,將楊男依殺人未遂、重傷害起訴,並指出楊男在行為當下具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不符合得因精神障礙減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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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案情,在超商上班的潘姓女店員,僅因提醒楊姓男子戴口罩就遭到挖眼、狂毆,導致潘女鼻梁粉碎性骨裂、雙眼嚴重受傷、腦震盪,在高雄長庚醫院住院19天。

而楊男患有思覺失調症,本就是被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疾病患者,事後也被強制送醫治療。住院一個多月後,經精神科醫師評估可以出院,但旋即被檢方聲請羈押獲准。

檢方起訴書表示,經醫院鑑定結果,認為楊男在行為當下具有辨識行為之能力,能辨識行為違法,檢方除了提供保護被害人的措施,也一定會堅決打擊暴力犯罪。(編輯:倪浩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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