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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年為平衡中美貿易,責令民航局出面,以民航作業基金向美國購買10架飛機並低價租給華航。1989年至1993年間,民航局將陸續購買登記的6架飛機交由華航分期給付租金以攤還購機本息,為期19年半,依約付清完畢,飛機所有權移轉華航。該6架飛機為4架波音747-400客機,1架麥道11客機,1架波音747-200貨機。
不過,立法院、監察院認為,租約內容違反《國有財產法》,立法院更於1999年的會期中決議,要求民航局收回所有飛機。2002年7月,雙方協議終止合約,由民航局收回飛機並由國有財產局標售。華航認為,當初沒那麼大的運量需求,是被迫接受飛機,2006年間依《民法》規定,提告請求民航局返還溢付租金12億4317萬1655元。
華航在一、二審時均遭判敗訴,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一審逆轉改判民航局須賠償1.7億多元,加上利息就超過2.7億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