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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料老闆見蔡女不甩自己,竟向警方報案,提出竊盜罪告訴,檢方審理後認為,蔡女該行為已近一年,如果資方覺得不妥,應及時制止,但期間無人對此表示任何意見,因此認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原以為整件事到此終了,不料補習班老闆又提出民事求償,並主張蔡女任職249日,每天都取5瓶水回家,每瓶寶特瓶應以20元計算,故求償近25000元。但仍遭高雄地院打臉指出,補習班數名員工都知曉蔡女長期有將水裝回家飲用的習慣,但沒有人制止過,連老闆也沒有為此發表任何意見,直至勞資糾紛爆發後才提告,故判定請求無理由駁回。(編輯:陳苾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