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報稅/小心錯誤申報挨罰 所得稅新規3差異需留意

▲▲5月報稅季又快到了,會計師提醒,今年申報所得稅除可享受省稅紅包外,也要注意所得稅申報有幾個跟以往不同的地方,萬一報錯了,除會要補稅之外,更可能被裁處罰鍰,小心瘦了荷包。(圖/資料照,記者顏真真攝)
▲▲5月報稅季又快到了,會計師提醒,今年申報所得稅除可享受省稅紅包外,也要注意所得稅申報有幾個跟以往不同的地方,萬一報錯了,除會要補稅之外,更可能被裁處罰鍰,小心瘦了荷包。(圖/資料照,記者顏真真攝)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5月報稅季又快到了,因應國內物價上漲與民眾所得情況,政府將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由前一年的18.2萬元調整為19.2萬元,也是歷年調幅最大,亦有利於家庭在今(2022)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節省稅金。不過,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銘鴻提醒,民眾今年申報所得稅除了可以享受到省稅紅包外,也要注意今年所得稅申報有幾個跟以往不同的地方,包括個人稅務居民身分認定放寬及預售屋紅單所得稅申報期間及計算大不同,萬一報錯了,除了會被國稅局補稅,更糟的是可能會被裁處罰鍰,小心瘦了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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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國人回台避疫情,要留意稅務身分改變。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各國政府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及企業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皆可能造成個人跨境移動改變或於疫情期間停留於工作地點無法返國,進而引發依其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前開相關防疫措施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財政部也表示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營利事業分配股利、盈餘,或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並備妥相關事證(說明為何無法返台或離台),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提供認定。

安侯建業稅務部協理楊華妃提醒,有關提供說明為何無法返台或離台的相關事證,可能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國境封鎖或班機取消,國人因此被迫滯台或無法返台,如僅因外國疫情嚴重,國人是回台避疫情進而導致本來為非我稅務居民身分的國人,因居留天數超過183天變成具有我稅務居民身分,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雖然所得給付單位有先依相關規定按非我國居住者身分就源扣繳,但具有我稅務居民身分者仍須在5月所得稅申報季申報個人所得稅。如因申報個人所得稅,按其所應適用的累進稅率超過20%以上,則所得人將有補繳稅款的可能。

此外,預售屋紅單下車,也要注意所得稅申報期間及所得計算大不同。為遏止預售屋炒作亂象,內政部推動「平均地權條例」修法,行政院已通過該草案,除配偶、直系、二等親或特殊情形,將限制換約轉售預售屋,政府此次修法,已有不動產專家預估將有一波預售屋下車潮。

安侯建業稅務部協理陳信賢表示,財政部自99年起就已經將預售屋買賣資料納入課稅資料的蒐集範圍,只要透過電腦資料庫自動查對預售屋買受人及交屋後登記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人就可以勾稽是否有買賣預售屋,所得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為預售屋買賣不須經過地政事務所登記,國稅局就掌握不到所得資料。

此外,因房地合一稅2.0已將預售屋買賣納入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因此,如果民眾是在110年7月1日之後才買進預售屋,則須注意預售屋買賣因受取得時間點不同的影響,將會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申報規定。

陳信賢提醒,如果民眾在110年6月30日之前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所得,要在111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依綜合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5%至40%課稅;但如果是在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將視同房屋及土地交易,按持有期間課以不同的稅率,於交易日後30天內申報。一般而言,預售屋至完工過戶期間約為2年至年,未來買賣預售屋,可能將面臨適用35%較高的稅負。因此民眾如有今年有出售預售屋計畫,要注意出售時點將會影響申報方式及稅額。

今年報稅還要注意的是生前財產分配安排 注意時間及授權細節。洪銘鴻表示,在過往遇到客戶尋求諮詢的經驗中,國人傳統傳承安排思維常因擔心若財產太早分配,可能導致子孫不肖。因此實務上常見被繼承人其相關財富安排或分配都會等到人生最終的時限前才來處理。但也因此導致可能多繳遺產稅或繼承人間關於財產分配爭執不斷。

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因繼承人開始分散財產,導致生前存款、有價證券或不動產等開始減少。洪銘鴻提醒,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若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於死亡前有密集、大額提領現金情事,會進一步向醫療院所查明被繼承人死亡前之身體及精神狀況,如經查得屬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而繼承人又無法證明資金之用途,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提領之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若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於死亡前有密集、大額提領現金情事,會進一步向醫療院所查明被繼承人死亡前的身體及精神狀況,如經查得屬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而繼承人又無法證明資金之用途,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提領之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

另可能發生的問題在於多數被繼承人在往生前若有住院的情形,病程到最後通常會伴隨無法言語或是昏迷的情形。試想,這時的被繼承人連說話的力氣都沒有了,想當然爾也是無法親自去銀行或是ATM提領存款的。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交代由某一特定子女,把存摺、提款卡、印章等交付給他去自行辦理提款或轉帳,若此時未先留下被繼承人授權的證據,一旦該名子女先將該存款轉入自己帳戶時,若未來繼承人間對此安排有所質疑或發生爭執時,在無法佐證是經過被繼承人授權的情況下,由於被繼承人也已經往生了,在這種死無對證的情形,被委以重任的該名子女還可能因此吃上民刑官司。

還有配偶可能因害怕被繼承人往生後,其銀行帳戶資金不易動用,故於被繼承人往生前將其資金先行匯入自己帳戶,以便方便使用,則可能因此衍生後續於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減除遺產稅額時產生困擾。

洪銘鴻說,被繼承人生前重病期間如遇有必須提領大額存款的情況時,建議先安排授權書,且一定要記得保留支出相關的單據。以免因無法提供相關單據證明提領款項的用途,除了落得遭國稅局補課遺產稅的下場之外,還因為繼承人間財產分配問題,吃上民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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