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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調整,110年度的每人基本生活費由前一年的18.2萬元調高至19.2萬元,為歷次調整幅度最高。而「基本生活費總額」是依同一申報戶的人口數乘以19.2萬元,減除「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及特定「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五項特別扣除項目)。
因此,以4口之家來說,「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6.8萬(19.2萬x 4 = 76.8萬),減除「免稅額」35.2萬(8.8萬x 4 = 35.2萬)、「標準扣除額」24萬、「特別扣除額」6萬(假設該申報戶只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5萬元),「比較項目合計數」為65.2萬(35.2萬+ 24萬+ 6萬= 65.2萬),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1.6萬(76.8萬-65.2萬=11.6萬),按稅率20%計算,可節省稅負2.32萬元。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游雅絜進一步補充,民眾如果要列報交易損失,該損失必須是採核實計算,也就是要符合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都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另外,如果所處分的未上市、未上櫃或非興櫃股票的國內公司股票,是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在當時立法時,為了配合我國培植新創事業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特別給予投資人5年的出場時機。所以,如果標的股票是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可不用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課稅。
游雅絜也特別提醒,110年7月1日起,如果民眾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半數(以其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認定),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包含境內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價值)所構成者。
此時,處分未上市、未上櫃或非興櫃股票的國內公司股票的股權交易,會被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此股權交易所適用的稅率,應依股權持有期間按房地合一稅制2.0規定所適用的稅率45%、35%、20%或15%等稅率課稅。另外,申報期限應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與一般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期間(5/1至5/31)不同。

游雅絜也提醒,實務上常見民眾轉讓預售屋的權利,依規定應於其與受讓人訂定買賣契約(或讓渡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民眾常誤以其與建設公司轉換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導致逾期申報,而被加徵滯納金。
如果是適用舊制的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申報期間為年5月1日至5月31日。民眾申報時,應先確認是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稅或是適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逾期申報,而被加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