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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部分,民事侵權責任修法回歸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可涵蓋「明知或可得而知」等行為,故刪除「明知」要件;刑事處罰則以「故意」為主觀要件。
另外針對仿冒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為,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也是規範範圍內。
至於《專利法》部分,明定新藥專利人可就學名藥廠提起訴訟的依據,另為兼顧學名藥廠權益,新藥專利人未於期限內提起侵權訴訟,學名藥廠得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得提起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