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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光卍痛批,「損賠」的概念到底有沒有懲罰到這些惡劣的資本家?沒有!我們要的就是懲罰正義,從一審、二審、三審都是在「損賠」原則下無法給予正義,不給正義就算了,連最基本、最卑微,經濟上給予一點補償吧,連最高法院都認為該給,每次到高等法院就是七折八扣,現在從23億直接打7折,高院法官到底是在跟資本家說話?還是跟受害勞工說話?已經沒有懲罰雇主了,連這一點正義也不願給我們。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自1970年起在桃園、新竹、宜蘭陸續設廠,因違法排放致癌物汙染地下水,員工長期吸入、喝進有毒溶劑物質,致上千名員工罹患各種疾病,逾200人死亡,1992年關廠、資遣員工,1994年爆發汙染案,員工成立自救會,RCA則已脫產。
2004年4月,RCA自救會向北院提起求償訴訟,直到2018年8月,最高法院判RCA及其控股公司奇異、湯姆笙、法國Tehnicolo等4家公司,應連帶賠償262人共5億餘元確定、另246人廢棄發回更審,2022年3月,最高法院再判其中24人獲賠5470萬元確定,另222人廢棄發回更審。
自「一軍」一審勝訴後,另有1120位員工及已故員工家屬因沒有參與第一次求償,自稱組成「二軍」提告求償73億餘元,2020年12月,北院判RCA等4家公司應連帶賠償1115人共23億多萬元。
案件上訴後,高院審酌,勞工受僱期間長短、被害情節輕重及另案RCA勞工獲賠確定金額多寡等因素,A組(已死亡勞工家屬)選定人126人,判賠共2億160萬元慰撫金;B1組(罹患法院認定的疾病屬癌症或健保重大傷病)選定人267人,共8億5440萬元;B2組(罹患其他法院認定的疾病)選定人200人,共3億元;C組(受僱未滿30日或未罹患法院認定的疾病)選定人519人,共3億11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