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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行法第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公職候選人的申報資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於收受申報10日內上網公告,法務部考量,各候選人申報時間不一,導致各候選人上網公告日歧異。且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雖須申報財產,如經審定資格不符,也無公告之必要,故修正為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同時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將財產申報資料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法務部審酌,公職候選人的財產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並無實益,增訂上網公告期限為1年;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