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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為了節稅,有些人將同住的姪子、叔叔阿姨也一同列報扶養,以為報扶養人越多好,但不是人人都能報,因此,在申報扶養前,先搞懂扶養的義務順序和條件,申報人本身要具備法定扶養義務與扶養事實等要件,受扶養親屬也要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特定年齡」、「在校就學中」、「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任一資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所稅免稅額減免的目的,是以稅捐的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並不是只要提示扶養切結書或支付生活費等證明文件,即可列報該項免稅額。
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有先後順序之分,故欲適用所得稅法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的規定者,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前者為先,亦即應由父母優先扶養,如由順序在後者列報扶養時,應提示前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文件。
因此,想要報扶養節稅,要先了解誰可以列報扶養?財政部說明,除直系尊親屬及子女之外,還有同胞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其中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可直接列報,未滿60歲因無謀生能力而被扶養,子女未滿20歲也可以直接列報,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被扶養。
至於申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可直接列報,年滿20歲則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被扶養,若要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要同時符合2條件,包括同居一家永久共同生活,且具家長家屬關係,還有互負扶養義務,且確實有扶養事實,年滿20歲則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被扶養。

也因此,國稅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在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免稅額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與受扶養親屬間有法定扶養義務及有實際扶養事實,才可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