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報稅/小心地雷區!綜所稅申報10大常見錯誤別犯

▲110年度綜所稅申報將於5月1日展開,財政部也整理出過去10大常見錯誤申報情形,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圖/資料照,記者陳雅芳攝)
▲110年度綜所稅申報將於5月1日展開,財政部也整理出過去10大常見錯誤申報情形,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圖/資料照,記者陳雅芳攝)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111)年5月1日展開,財政部也整理10大較常發生的違章案件類型,包括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未符條件却分開辦理申報、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短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誤報已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誤報同居男女朋友免稅額及誤報不實捐贈扣除額等,並提醒納稅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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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綜所稅申報常見錯誤就是誤解法令規定,像是父母無所得,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未以父母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成年子女的所得若已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其父母縱無所得,仍應以父或母為納稅義務人與未成年子女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還有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未符條件,却分開辦理申報,其實納稅義務人除於結婚、離婚當年度或符合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外,均應合併申報。

報稅常見錯誤還有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國稅局說明,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

也有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當年度分配的營利所得或分配盈餘,但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小規模營利事業除外)應將其自各該事業當年度分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短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也是很常見。國稅局表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的稅額為上限。

另也有人短漏報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及特定保險給付。國稅局強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特定保險給付,是指保險開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綜所稅申報常見錯誤還有誤報免稅額,像是誤報已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國稅局說,109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受扶養親屬、配偶,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能再列報減除該受扶養親屬、配偶免稅額。也有人誤報同居男女朋友免稅額,但同居男女朋友非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不能列報減除免稅額。

誤報不實捐贈扣除額也很常見。國稅局說明,須有確實捐贈事實,並取具受贈單位開立的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列報。另外如屬有對價關係的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太歲燈等,則不能列報扣除。

國稅局也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及於本人,故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寫申報書時,仍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無填寫錯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納稅義務人仍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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