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累犯」由檢方舉證 最高法院槓上劍青檢改

▲最高法院跟劍青檢改為了累犯舉證筆戰。(圖/翻攝司法院官網)
▲最高法院跟劍青檢改為了累犯舉證筆戰。(圖/翻攝司法院官網)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劍青檢改今(28)日槓上最高法院!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裁定,「累犯」須由檢察官舉證,讓檢察界議論紛紛,劍青檢改還發布聲明批大法庭「甩鍋」,最高法院則回應,劍青檢改的聲明未確知詳情、流於情感,深感不妥與遺憾。沒想到,劍青檢改直指這是「司法高官傲慢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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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表示,大法庭的意思是指,法院調查證據時,檢察官應「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的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文件等資料,始足當之,若沒提出即屬未經舉證,法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如檢察官單純以聲請函查證據的方式規避其「提出」執行資料之責任,自非法之所許,法院予以駁回,並無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可言。

最高法院指,是否構成累犯,向來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檢察官在此程序中缺席,宛如「隱形人」,形成法院與被告對打局面,破壞刑事訴訟法三面關係的角色與分工。

最高法院指,近十年來的客觀統計數據,第三審撤銷下級審裁判的比率,均維持在10%~11%不等,基於「無害違誤原則」,九成比例均維持下級審裁判,劍青指「最高院常吹毛求疵撤銷下級審判決…」與事實不符;另外,「累犯」為主觀主義的產物,包括法官在內,各界就《刑法》累犯規定應予廢除之聲浪從未間斷,理應由主管《刑法》修正的權責機關妥為因應。

對此,劍青檢改表示,最高法院對於本會的所有指正意見,均無法回應,尤其對於增加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調查的無謂負擔、為何前科表無證據能力等,均一概迴避,顯見毫無反省能力,現在更變本加厲,堅持連檢察官聲請函調資料也不准,要求法院直接駁回,更指責本會流於情緒,司法高官傲慢心態若此,令人作噁。對於最高法院已經心死,毫無期待。

這次的爭執起因,男子張邱群因涉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殺人未遂罪嫌,經檢方起訴,但卻沒有請求累犯加重其刑規定,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也沒有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然而,一、二審均自行依累犯規定加重判刑,張提上訴後,最高法院承審停認為,有統一見解的必要,提案大法庭審理。

大法庭依釋字775號「法院審判時應先由當事人就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實,指出證明方法」的精神,認為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應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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