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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其林則反駁,國亨餐飲提訴訟要求「事前」禁止米其林評論員用餐,為濫用權利,縱使評審員有到鍋氣評鑑,也是一般消費大眾,並無爭議,也沒有侵害相關權利;再者,米其林過去未曾對鍋氣評鑑或在指南中推薦,對方無端提訴訟,欠缺訴之利益,且評論員不主動揭露身分是為確保評選公正,米其林指南也受言論、出版自由保障。
法院認為,米其林評審員以一般顧客身分到餐廳用餐,並將評論推薦結果發布於米其林指南書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再者,消費者和店家就標的物和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至於消費者的身分不是契約所著重的,米其林評審員隱匿身分消費,難認影響餐廳締約自由可言。
況且,米其林至今未就鍋氣餐廳發表任何評論,國亨主張的理由也無發生的疑慮,提起禁止一定行為的訴訟,更屬無稽,判國亨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