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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精神,要求旅遊業、水域活動等相關業者,應有投保責任險的義務,不論有無過失,均得請求保險給付,並明定若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
現行第29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因應電子化及電子商務盛行,這次修法也修正契約要式性不再侷限於書面紙本,爰參照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增定旅行業與旅客簽定旅遊契約方式,得以電子簽章。
修正條文也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 、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可處新台幣3萬至15萬罰鍰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5至50萬元罰緩,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