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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代理,鄉鎮市長由縣市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證市區公所派員代理,卻未規範代理人的資格。
另外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其派員代理規定也不得為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關係。
立委沈發惠表示,修法是為了讓未來指派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相關關係人,避免政治被地方家族把持,因此提出相關資格限制,透過修法來避免以後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