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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反駁主張,任欣儀的僱主是王育敏而非立法院;此外,會議室電線管線已地下化,長期以來沒有意外發生,發生事故時沒有任何管線存在,任女應該是穿高跟鞋跑步不慎跌倒,立法院管理並無失當。
北院認定,任女確實被電線絆倒受傷,立法院也未舉證任女穿高跟鞋跑步自摔,判決國賠343萬餘元,立法院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會議室的電線線路橫越走到地面,設置有瑕疵且未貼標示警告,立法院在安全管理有所欠缺,但考量現場燈光明亮,會議桌之間走道地面橫越電線等線路並非難以目視發現,任女未注意路面狀況,應自負5成過失責任,改判立法院僅須國賠89萬餘元。被上訴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