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槓中央!萊豬食安爭議釋憲案 憲法法庭判合憲

▲為反萊豬,國民黨主席江啟臣、立委林為洲曾以車隊遊行。(圖/NOWnews資料照)
▲為反萊豬,國民黨主席江啟臣、立委林為洲曾以車隊遊行。(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萊豬去年元旦進口,蔡政府前(2020)年底宣布《地方自治條例》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無效,4個市議會為了「零檢出」聲請釋憲。不過,憲法法庭跟行政院、衛福部站在一起,認為進口肉品屬中央權力,屬《憲法》規定的「商業」及「公共衛生」所定的中央立法事項,今(13)日判決合憲。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在野黨反對執政黨四大政策發起公投,去(2021)年12月的公投議題包含重啟核四、反萊豬、公投綁大選、珍愛藻礁,沒想到整體投票率僅41.09%,且在反萊豬部分,不同意票占51.21%,讓外界譁然。另一方面,台北、桃園、台中、嘉義和台南市議會也為萊豬「零檢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日前開庭辯論,4個地方市議會主張,行政院函告不僅侵害地方自治權也有違憲問題,並質疑中央行政機關檯面下不採購萊豬。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解釋,如果買福隆便當上火車,列車經過每一個縣市,肉品的規定都不一同,將導致人民無所適從,肉品不可能「因地制宜」,地方「因地制宜」行使自治立法權,以轄區內的人事物為界線。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圖/記者潘千詩攝,2022.5.13)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圖/記者潘千詩攝,2022.5.13)
憲法法庭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的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的自治法規。單一國體制下,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的立法權,仍應受憲法及中央法律的拘束。

聲請人以保護健康為由,訂定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從而阻絕含萊劑肉品的銷售、運送,也有違法《憲法》148條保障國內貨物自由流通意旨。

聲請人另主張,中小學營養午餐、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軍膳食均限於使用國產豬,顯有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大法官認為,此涉及國家產業政策的選擇,受有差別待遇者是國內畜牧業者,而非地方自治團體,開放進口不等於強制使用,因採購政策受有相對不利及差別待遇者,為進口豬肉及販售業者,非地方自治團體或機關,此為不同議題。

同意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萊豬屬中央權力)的大法官計13位、2位不同意;同意第二項(政院函告無效)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之大法官計14位,1位不同意見。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鞋槓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