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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解釋,如果買福隆便當上火車,列車經過每一個縣市,肉品的規定都不一同,將導致人民無所適從,肉品不可能「因地制宜」,地方「因地制宜」行使自治立法權,以轄區內的人事物為界線。
憲法法庭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的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的自治法規。單一國體制下,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的立法權,仍應受憲法及中央法律的拘束。
聲請人以保護健康為由,訂定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從而阻絕含萊劑肉品的銷售、運送,也有違法《憲法》148條保障國內貨物自由流通意旨。
聲請人另主張,中小學營養午餐、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軍膳食均限於使用國產豬,顯有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大法官認為,此涉及國家產業政策的選擇,受有差別待遇者是國內畜牧業者,而非地方自治團體,開放進口不等於強制使用,因採購政策受有相對不利及差別待遇者,為進口豬肉及販售業者,非地方自治團體或機關,此為不同議題。
同意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萊豬屬中央權力)的大法官計13位、2位不同意;同意第二項(政院函告無效)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之大法官計14位,1位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