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沈女與許男離婚後,仍同住在羅東鎮維揚路上一處鐵皮屋,沒過多久蘇男也一起入住該處,但3人卻在生活習慣上有所不同,發生不少摩擦,甚至為了資源回收物品的所有權,爆發過口角,也因此導致沈女懷恨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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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料,此舉被許男撞見,立刻拿起地上的長形木板加入混戰,經過一陣拉扯後,蘇男不敵許男,被壓制在地,沈女便趁著蘇男無力反抗之際,持刀朝對方右小腿割劃一刀,導致其脛前動脈有一道長7.5公分、深2公分的傷口,血管橫切面約3分之2切開分離,犯後沈女清洗完兇器,便騎車逃離現場。
而許男放開蘇男後,才發現對方腿部出現大量出血,嚇得連忙打119求救,但經送醫搶救,仍在當天上午9時許宣告不治;案經審理,合議庭認為,許男當時僅專注於與蘇男拉扯扭打,且始終面朝蘇男臉部,並不知道沈女在背後持刀傷人,因此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沈女則依傷害致死,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編輯:陳苾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