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擬增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私校協會憂比例過高生爭議

▲大學法擬增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私校協會今(24)日表示,擔憂比例過高恐生爭議。校務會議示意圖。(資料圖/記者陳明安攝,2019.03.23)
▲大學法擬增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私校協會今(24)日表示,擔憂比例過高恐生爭議。校務會議示意圖。(資料圖/記者陳明安攝,2019.03.23)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委會上週通過《大學法》修正草案,擬將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人數從現行1/10提高到1/5,預計近期送院會進行三讀,國立大學校長團體與學生團體意見兩極。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教育事業協會及私立學校文教協會等4大協會今(24)日認為,學生代表比例過高恐生爭議,呼籲立法院暫停修法,待教育部委託相關報告發表後,召開公聽會與各大學廣泛討論,方啟動後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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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修正草案明定私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其全體委員總額2/5應為學校校務會議推選的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

私校協會表示,基於比較法制與學生代表實務上爭議,以及私立學校法所規範遴選私立大學校長立法目的在本質上與法規競合之衝突,除包含校友代表外,不建議讓學生代表參與校長遴選。

草案明定校務會議代表組成,教師代表中未兼行政主管職務之人數不得少於教師代表數1/2為原則;職員代表應經全校職員選舉產生;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1/5。

私校協會認為,學生代表比例過高時,恐生爭議,包括各校學生代表的產生,經常發生投票率不足甚至過低的情形,可能產生代表性不足爭議;實務上因選舉不出學生代表或遲延選出學生代表的情況並不鮮見,如此將導致校務會議延宕,反而對學校的利益不利;多次選舉學生代表造成的資源浪費,徒增困擾;學生具相對短期流動的特性,而相關會議決議包括預算與延續政策等,將持續對學校發生影響,若學代比例過於放大,其權責顯有不符,而將超過比例地排擠其餘教、職、員、工權利與學校辦學目的之永續發展。

另外,英國牛津大學校務會議共25名成員而不包含學生代表,學生代表為與會觀察員(observer),僅有發言權而不具投票權,乃研協主席、大學部會長、普選之代表各1人;劍橋大學為25名成員,僅有3名學生代表而未達1/8比例,且學生代表只能參與非
保留事項((unreserved business)的討論而不得參與事涉隱私或會議主席認為應保留事項的討論;美國加州大學系統、史丹佛大學等根本沒有所謂的校務會議,而是依議案本質有學生代表參加各委員會,符合台灣各大學現狀,並不貶損其民主性質與學校發展。上述例子顯現各大學間無齊一式規定。

私校協會認同學生有其參與校務的權利,但基於教育應多元化,治理方式不宜律定一致;治理重點毋寧在鼓勵各校充分地揭露其程序與結果,使資訊透明達到監督的可能性,而非齊頭式的一致。建議學生於校務會議代表的比例以維持現行法為原則,如需調整則建議以教育部版本的1/8比例為妥,以免過度放大比例,使權責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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