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地圖利劉政池 前國財局處長洪寶川更一審判5年2月

▲高院更一審認為,前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長洪寶川圖利劉政池,判處5年2月。(圖/記者潘千詩攝)
▲高院更一審認為,前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長洪寶川圖利劉政池,判處5年2月。(圖/記者潘千詩攝)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喧騰一時的苗栗大埔事件,讓前苗栗縣長劉政鴻一家受到關注,其胞弟劉政池被挖出,為開發陽明山「七七行館」,讓前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長洪寶川指示下屬護航,違法核准出租國有地給劉政池。高院更一審認為,洪男有損官箴,又念及他無前科,今(25)日依圖利罪判處5年2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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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洪寶川於1997至1999年任國有財產局(現改制國有財產署)台灣北區辦事處長,期間對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讓售等業務具核定權限;劉政池購得台北市北投區泉源段3小段第506地號國有土地上的建物,向北區辦事處申請承租該筆土地。

檢方指控,洪寶川明知劉政池申請承租面積逾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面積限制,且部分土地不符例外得全筆出租的要件,但洪男仍指示簽請核准,讓劉政池自1998年11月起至2001年止,得以每月租金2425.5元承租,總計9萬2169元。

不過,洪寶川否認圖利,辯稱是合法核定。一審依圖利罪,判洪寶川6年,二審改判5年2月。檢方和洪皆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依據卷內證據、證人證述,認定洪寶川將爭議土地租給劉政池,明顯圖利,犯《貪汙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但因一審判決有矛盾、疏漏之處,另念他無前科,因此撤銷改判5年2月,褫奪公權3年。股長張智傑、課員廖益群等2名下屬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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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