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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洪寶川明知劉政池申請承租面積逾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面積限制,且部分土地不符例外得全筆出租的要件,但洪男仍指示簽請核准,讓劉政池自1998年11月起至2001年止,得以每月租金2425.5元承租,總計9萬2169元。
不過,洪寶川否認圖利,辯稱是合法核定。一審依圖利罪,判洪寶川6年,二審改判5年2月。檢方和洪皆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依據卷內證據、證人證述,認定洪寶川將爭議土地租給劉政池,明顯圖利,犯《貪汙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但因一審判決有矛盾、疏漏之處,另念他無前科,因此撤銷改判5年2月,褫奪公權3年。股長張智傑、課員廖益群等2名下屬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