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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更一審都認定林騰煌賄選,判處3年2月,僅二審認定無罪,不過,經更二審審理後,合議庭也判無罪。
高院更二審認為,林騰煌雖坦承到該選民家,但稱是要請對方製作小型看板,原本要給5千定金被拒,然而自稱被買票的選民對家中投票權人數、交付賄賂地點、事後有無轉知他人,前後說法不一致,且與常情有違,再者其他證人所述都屬傳聞證據,均未親身見聞林男行求賄賂之行為,無從採信。
更二審也指出,有他人證詞、看板估價單,非全然無據,不過被告既無自證無罪義務,所辯就算不可採,仍不得以此反證他犯罪;檢方所提事證,令人有懷疑空間,不足達到無所懷疑的程度,既不能證明犯罪,應為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