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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女、藍男無婚姻關係,2014年2月4日在台灣生有一女,由雙方共同撫養,2人卻在2017年分居,但詹女同意藍男可以在同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0日帶女兒回義大利,然而,藍男提前8天就出發,詹女當天就向北院請求「改定親權」訴訟,藍男也於2018年2月1日反聲請「改定親權」,詹女接著另提禁止父攜女出境、交付子女暫時處分。
2019年1月20日,詹女未經藍男同意將女兒從義大利帶回台灣,藍男也聲請「交付子女」暫時處分。經北院合併審理後,最高法院於2022年2月23日駁回詹女再抗告,判准交付子女給藍男。詹女3月17日委由律師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最高法院的裁定違憲,廢棄發回。
對於憲法法的判決,北院隨後表示,一審審理暫時處分裁定時,女童才5歲,考量5歲的心智及表達能力意見,並不必然一定會詢問女童意見,程序並不違法;況且暫時處分主要目的是讓女童及程序監理人一同回到義大利做成訪視報告,以便將來在酌定親權裁定中作為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參考;至於二審裁定時,女童滿7歲,但法官裁定前已經調閱執行卷,裡面記載女童已表明「不想去義大利」,兩造對此陳述並無爭執,法官是參酌女童表達的內容及卷內各項事證,才決定駁回女童母親的抗告,維持一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