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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平台「刑事訴訟研究」發文指出,最高法院法官大概沒想到,有朝一日自己居然也會被「撤銷發回」,重溫以前在下級審的感覺。網友附和稱「第四審硬凹成特殊救濟制度的概念」、「四級審確定證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至高法院,至高無上之意」、「最高法院的法官想起了被發回的恐懼」。
大法官詹森林也在協同意見書中表示,附帶一提,憲訴法施行後,其實不必諱言「裁判憲法審查乃第四審」;與其稱之為「一般之第四審」,不如視之為「憲法之特別審」。
一名資深法官表示,未成年簽約,法律規定要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幫孩子簽名,那面對離婚案件,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在吵架,程序監理人就是中立第三人,是孩子在法律程序中的代言人及權益保護者,大法官也認為不管孩子年紀多小,都要聽小孩的意見?
擁有最高權力的審級,更應懂得節制自身權力,而不是恣意將手伸進每一個案件,在上位的人這樣亂搞,將憲法法庭操作成「第四審」,想插手就插手,恣意妄為作秀,完全不敢想像未來會演變成怎樣,難道要再發展成第五審制衡嗎?現在有法官評鑑可淘汰不適任法官,那不適任的大法官誰能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