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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院議事資料,第3屆至第6屆的立法院,僅召開8次的臨時會,而第7屆至第8屆第5會期為止,立法院就已經召開12次的臨時會,而到了第8屆的第8會期之後更是從未停開。
臨時會法源依據有二,包括《憲法》及《立法院組織法》。《憲法》第68條、第69條規定,立法院會期分為一般會期與臨時會。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1次自2月至5月底,第2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時得延長;另外,依《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停開院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可以恢復開會。此外,經總統之咨請或1/4以上立法委員請求,就可以召開臨時會。
至於為什麼要開臨時會?臨時會開不開,主要取決於佔多數黨的議事策略,在委員會過程中透過排審較少法案,壓縮具有特別爭議性法案處理時間,最後以快速審查方式送出委員會,再透過朝野協商或直接送交院會表決,而在協商過程中也是挾人數優勢封殺少數黨意見,會期結束後,臨時會更淪為大黨的俎上魚肉,將被視為有爭議性或急迫性的法案都集中於臨時會,以「急件」快速、甚至草率的方式通過。
遭外界質疑的爭議點在於,臨時會僅能處理「特定事項」,沒有納入召開臨時會原因的法案皆無法審理,事實上,所謂特定事項,就是大黨選擇的法案,因此即使小黨立委擔任召委,也起不了太大作用。這樣的修法過程,在普羅大眾眼裡,恐有失民主法治本質。